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未知(-1)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以及文化、教育等有关单位应当结合每年世界各类环境保护日,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