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未知(-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技、林业、农业、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促进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恢复等科技成果的应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