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利用体育场所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地点按照核准的体育项目经营;

(二)按照体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消费者容量售票,保证消费者人平活动面积达到规定的标准;

(三)按照体育规程和安全、技术规范开展活动,不得给消费者造成伤害;

(四)按照公安部门的规定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明码标价;

(六)按照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体育行政部门缴纳管理费;

(七)法律、法规所作其他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