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体育场所的体育业务指导人员包括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以及在重要岗位上从业的人员,应经体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考核,发给有关资质证件后,方可从业。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