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利用体育场所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并具备规定条件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体育经营活动的具体项目,由市体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另行公布。

个人不得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

外国和台、港、澳地区体育团体和个人来本市利用体育场所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