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已废止利用体育场所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并具备规定条件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体育经营活动的具体项目,由市体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另行公布。个人不得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外国和台、港、澳地区体育团体和个人来本市利用体育场所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