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消防产品安装、配置前未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