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相关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