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按照规定实施标识化管理或者未向公众提示消防安全注意事项或者未进行检查、巡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