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政府有关部门及派出机构、管理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各项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于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导致重大以上火灾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