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消防车(艇)赶赴火灾或者其他灾害现场时,应当使用警笛、警灯,必要时可启用平时禁止使用通行的道路、空地和水域,其他车辆、船舶和行人应当避让。

紧急情况时,对于阻碍消防车(艇)通行的车辆、船舶和障碍物,可以强制让道和破拆。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