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建筑物公用部分火灾隐患整改或者公用消防设施维修的费用,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设立维修基金的,由维修基金承担;没有设立维修基金,所有权人与管理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对该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所有权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