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建设工程选用的消防产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照消防产品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核查产品一致性。国家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批量选用消防产品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在安装、配置前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选用的消防产品现场随机抽样检查,发现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通报质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查处。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