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

住宅建筑进行外保温材料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当撤出居住人员,人员未撤出之前不得施工。

外保温材料施工现场应当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