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依法不需要办理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备案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或者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