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政府专职消防队建队经费、业务经费以及消防队员的工资、社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所需经费由财政保障。单位专职消防队队员的工资、社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所需经费由建队单位保障。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