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公安消防队、政府和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实施业务训练计划,执行执勤制度,开展灭火救援演练,增强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政府和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由组建单位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志愿消防队组织队员参加灭火救援、执勤训练活动,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