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城乡发展的需要及时依法调整。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设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对生产、贮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应当按照城乡功能分区及安全要求统一规划布置。

对已经建成的严重影响城乡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等,应当纳入改造规划,依法限期搬迁,消除不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