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和灭火救援需求,因地制宜地建设治安和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消防执勤点。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