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政府和单位专职消防队为履行灭火救援职责,可以实施下列行为:

(一)熟悉责任区的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二)熟悉责任区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情况;

(三)到有关单位开展实战演练。

政府和单位专职消防队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