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政府和单位专职消防队为履行灭火救援职责,可以实施下列行为:(一)熟悉责任区的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二)熟悉责任区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情况;(三)到有关单位开展实战演练。政府和单位专职消防队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