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经国务院或者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工矿区、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设置政府派出机关或者机构管理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前款的特定区域由其他单位管理的,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