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组建,根据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配备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配备专职消防队员。

单位专职消防队未经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撤销,但单位被依法撤销、裁并、清算、破产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