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组建,根据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配备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配备专职消防队员。单位专职消防队未经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撤销,但单位被依法撤销、裁并、清算、破产的除外。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