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省、市、县、市辖区总工会,各级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按其隶属关系,报上一级工会确认,并办理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即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工会主席是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