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八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撤销、合并,或者将工会组织及其机构归属于其他部门。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