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条有效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工会可以设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企业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