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行驶、装载和停放第二十五条已修改非机动车停车场地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二)对管理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业务知识培训、教育;(三)发现无号牌或者长期停放无人认领的非机动车,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四)发现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五)遵守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非机动车停车场地按规定实行停车收费的,因管理不当造成非机动车丢失或损坏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