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非机动车停车场地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二)对管理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业务知识培训、教育;

(三)发现无号牌或者长期停放无人认领的非机动车,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四)发现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五)遵守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

非机动车停车场地按规定实行停车收费的,因管理不当造成非机动车丢失或损坏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