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四条已修改非机动车号牌应当安装在车体指定部位,并保持清晰;禁止伪造、涂改、转借、挪用、冒领非机动车牌证。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授权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打非机动车钢印号码。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代办异地非机动车牌证。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