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非机动车号牌应当安装在车体指定部位,并保持清晰;禁止伪造、涂改、转借、挪用、冒领非机动车牌证。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授权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打非机动车钢印号码。

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代办异地非机动车牌证。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