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已领取牌证的非机动车过户或者转籍的,应当凭车主身份证明以及合法的交易凭证或者迁移证明,在三十日内到发牌证机关办理过户或者转籍手续。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