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第二章 审查和批准第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预算草案。预算草案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并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预算草案应当在财政年度开始前全部编制完毕。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