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第五章 预算决算的监督第五十七条已废止对违反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