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