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预算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省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到本省县级以上各级政府。
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内正式下达。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的预算和批复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