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牺牲的见义勇为人员,符合烈士条件的,依照国家《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参照国家有关抚恤规定办理。牺牲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的近亲属的劳动就业,由当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推荐,妥善安置;家庭生活低于当地城乡居民生活平均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