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负伤致残的见义勇为人员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调整。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