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负伤致残的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并按有关伤残待遇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