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六条已修改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