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如果确需调任新职的,必须及时办理免职手续。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