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经过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合同内容应当与中标内容相一致,承发包双方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