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工程定额、计价办法和工程造价要素调整指数。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