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者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