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