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有形建筑市场第二十七条有效有形建筑市场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二)向招标人推荐投标单位;(三)泄露招标投标活动的内部信息;(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在履行服务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应当回避。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