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有形建筑市场第二十六条有效有形建筑市场的开办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二)与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三)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四)发布虚假信息;(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六)泄漏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