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有形建筑市场的开办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二)与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三)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四)发布虚假信息;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六)泄漏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