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4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