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