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三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房地产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城市房地产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4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