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在城市规划区以外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