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手续。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