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手续。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