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群众性的环境保护组织及其活动,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部门应当把环境保护列入宣传教育计划,中、小学及幼儿教育应当结合有关教育内容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与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