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环境污染的防治、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