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强制措施的;

(二)不按照规定发放、变更、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

(三)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失职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